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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反对加装电梯,加装后使用电梯被拒!八旬老人将32户业主诉至法院

发布时间: 2021-11-23 作者:法制网新播报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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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栋九层住宅有业主44人,此间该楼的业主共商加装电梯事宜。年近八旬的郭某与另外11名业主持反对意见。郭某作为三楼户主,本应出资10077元用于加装电梯,因持反对意见,郭某未实际参与出资。

之后,郭某要求缴纳集资费用并使用电梯,但另外32户业主认为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持反对意见导致工程延误,反对郭某使用电梯。郭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在按已有加装电梯出资方案支付10077元的费用后,拥有对新建电梯与32名业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10077元后,由业主代表向郭某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32户业主不服,提起上诉。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外32名业主能否拒绝郭某补缴集资款后使用电梯?


郭某年近八旬,确有使用电梯的客观需要,且其使用案涉电梯事项不属于《物权法》所规定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其使用案涉电梯并不会导致大楼其他住户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因此,允许郭某在支付集资款后搭乘电梯,符合法理及情理。

32名业主因郭某在电梯加装过程中持不同意见导致工程延误而对其使用电梯有情绪,虽然可以理解,但郭某在前期有不同意见也是其正常表达意见范围。如谢某等32名业主认为郭某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但不能拒绝郭某补缴集资款后使用电梯。

加装电梯需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即法律规定的一定比例的业主同意。加装的电梯还应满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和消防的规范、标准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征得因加装电梯而通风采光受影响的相关业主的同意,签订好相关协议,准备齐全办理报建所需其他材料,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加装手续。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关规划审批、电梯施工开工告知和施工许可等手续。